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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20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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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1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62号(社会管理类139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8〕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62号(社会管理类1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3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8〕31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清理并逐步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养老由“单位保障”改革为“社会保险”,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条件发生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体制机制转变、责任主体明晰等新情况。

对职工个人来说,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以及退休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相关。近年来,许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后,因待遇低而强烈要求纠正,同时,提前退休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也是不公平的。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提前退休造成了减收增支,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重,提前退休会进一步降低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针对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放宽认定标准和工种名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增多的情况,按照国务院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进一步强调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等要求。同时,应急管理部根据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组建应急管理部前,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分批次向社会公布了涵盖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职业健康、城市安全、应急救援等领域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和落后技术装备目录,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从业人员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职工劳动安全权益。

如您所说,总的看,提前退休既不利于个人,也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因此,不宜再出台新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从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岗位的企业职工,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予以适当的事后补偿。另一方面,将结合您所提建议,适时研究调整相关政策,并指导地方通过加强管理等手段,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实现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