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8〕43号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失业保险基金“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条件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相同规定。这一限制条件,近年来,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是与当前就业环境有差距。“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是在20年前就业不充分、国有企业就业为主、职工变更单位不经常、基金结余不多的情况下制定的条件。将失业原因与领金条件挂钩,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而现在就业机会充分、职工变换工作单位频繁、辞职原因众多,就业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二是参保职工权利意识较以前明显增强,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适应和共建共享的原则参加了失业保险,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履行了其参加失业保险应尽的义务,一旦进入失业状态,就应该享受失业保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而不能依据其是主动失业还是被动失业而限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权利。从网民的反映看,普遍认为应当取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单位解雇,只要参加了失业保险就该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三是经办服务机构认为不符合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要求。现实中有大量“被辞职”的现象,很多企业常以减薪、调岗等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既规避规模裁员的制约,也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很普遍,大量劳动者享受不到应有的失业保障。与此同时,部分有离职意向重新找工作的职工为了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常以违反劳动纪律的形式“逼迫”企业将其辞退,以此获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资格条件。这两种行为,都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与新时代应保尽保、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有差距。总体看,失业保险受益面呈收窄趋势,从2002年最高的57.1%,之后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21.8%,2016年略有回升,为23.11%,但自2008年以来始终处于30%以下,既影响了对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也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要求放宽此项条件的意见比较集中。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通过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总体上认为应逐步放宽该项条件。主要考虑:一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保障更多失业人员能够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二是在理论上,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维护参保职工履行了缴费义务后应当享受的相应权益。三是在制度功能上,适当扩大受益范围,保证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基本功能的发挥。四是在执行效果上,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该项规定而采取种种非常手段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五是积极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国际上也在对该项领金条件进行反思和调整,如法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规定,雇员每五年可以有一次“主动辞职同时获得失业保险”的权利等。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了放宽此项条件的意见,财政部和司法部也表示同意。目前主要问题是,该项领金条件系由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如要调整首先需修订社会保险法。由于法律修改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我们征求了他们的意见。法工委总体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考虑到该规定有利于确保失业保险金用到最需要帮助的失业者身上,实现失业保险金的有效利用,也有利于促使自愿中断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失业后积极再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辞退,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您提出的取消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的建议,司法部将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认真研究,在完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时统筹考虑,继续积极推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研究论证工作。一是做好基础性问题调研。如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之际,我国改革任务与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点在何处,当前失业人群和失业状态有何新变化;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失业人群、失业状态等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在上述问题明了的前提下,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行性。二是做好立法前预评估,解决以下疑虑:新规定是否清晰明确可操作及能够很容易被执行,新规定是否会对基金运行安全造成影响及影响是否可控,新规定是否能够与未来五年或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