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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23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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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96号(社会管理类016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8〕5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96号(社会管理类0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857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国家职业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国家职业标准建设机制和管理机制顶层设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组织制定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技术进步适时进行修订。截至2015年,我部根据1999年版《大典》,共组织制定修订并颁布了946个标准,其中由地方人社部门承担具体制定修订工作的约占四分之一。

根据我国社会职业发展变化情况和现实工作需要,2015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成并颁布2015年版《大典》,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职业构成。建设大典修订工作平台,辅助职业分类专家在线采集社会各界对职业分类、职业增减及修改完善具体职业定义、主要工作任务的意见建议。

为做好标准框架设计,规范标准开发工作,我们组织修订并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对标准的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标准内容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规程》明确提出标准的文字描述应简洁明确且无歧义, 能被专业人员所理解,标准内容应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可检验,便于实施。我们将依据《规程》加强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和应用管理体系

2017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目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及部分技术技能要求高、社会通用性强、行业管理确有需要的技能类职业,我们依据《规程》重点组织标准开发修订工作。由于政府购买标准开发成果机制尚不健全,目前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等参与标准开发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目录内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依托各职业资格的具体实施机构开发标准。对实施机构为人社部门的,通过网上公开征集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机构涉及数十个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有着丰富的标准开发经验和突出的专业、人才优势。在具体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方法专家、内容专家和实际工作专家,汇聚来自行业协会、院校和企业一线人员共同参与,以确保标准质量。

目前,我部已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并按季度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岗位供求状况分析,加强对从业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和引导。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体系,指导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照《规程》,加快开发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并及时调整、动态更新。

三、关于建立职业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和面向全社会的发布平台

为提高职业分类的科学性,我们密切跟踪职业活动领域的发展变化,研究职业发展规律,并从2004年开始,向社会征集新职业信息并定期发布新职业,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近期,我部正在研究建立新职业发布制度,重启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职业信息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依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官网(www.cettic.gov.cn),建立新职业信息征集和发布公共网络平台。对经评估论证为新职业的,由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明确职业名称、职业编码、职业定义及主要工作任务,将其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统一管理。对其中技能特色突出、通用性较强的新职业,统一组织开发标准,明确对从业者的知识技能要求、工作方式、需要的教育水平等,用于规范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工作。对于通过平台发布薪资水平、岗位数量及人才缺口的建议,考虑到这些数据的时效性较强且已有专门的发布渠道,因此,平台目前不具备上述功能。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新职业信息发布和新兴职业领域标准开发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帮助公众方便快捷获取相关信息。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