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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8-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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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915号(社会管理类160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8〕5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915号(社会管理类16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8〕58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收入水平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为各级人社部门做好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指引。

《意见》在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方面提出三条措施:一是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二是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三是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为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我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工作任务部内分工方案的函》(人社厅督〔2018〕10号),对人社系统和人社部内各单位贯彻和落实《意见》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6月21日,我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召开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意见》专题会议,总结交流中央企业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意见》作出相关部署。

下一步,我们还将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会同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总结交流各类企业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方面的典型经验,通过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培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等,强化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密切跟踪《意见》落实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高技能人才提供更多培训机会问题

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培训提升职业技能。一是大力推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各群体提升劳动技能;二是出台项目制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对在岗、转岗职工进行培训,提升就业稳定性;三是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通过校企合作、弹性学分等制度,提升企业职工培训效果;四是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深入推进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贴、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技师培训补贴等政策,助力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据统计,2013—2017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超过4000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477.3亿元,其中包含了用于支持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支出。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要求坚持需求导向,立足于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提供普惠性、均等化的职业培训服务,在构建培训体系、深化机制体制改革、提升培训基础能力和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督查范围,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关于为高技能人才晋升发展拓展空间问题

根据发展需求,为技能人才的发展拓宽空间,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我部和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意见》明确了两条政策措施:一是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和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二是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政策。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在技能人才岗位流动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近年来,部分省份积极探索技能人才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途径,畅通技能人才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流通的通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在技能人才选拔和晋升方面,一是教育部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指导各地各校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建立了统考招生、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中职对口招生、中高职贯通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等多样化人才选拔制度。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充分肯定已经建立的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并提出加快推进的任务要求。近年来,教育部门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校持续扩大分类考试招生规模。二是我部每年组织开展的国家级一类大赛和二类竞赛五十多项,每年参赛的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达千万人次,涉及的竞赛职业和工种有上百个。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有2380余人荣获“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晋升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完善评审标准条件,促进评价与使用待遇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与使用待遇的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健全人才流通机制,为技能人才流通破除障碍。广泛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发挥在技能人才选拔方面的通道和平台作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社会氛围。

四、关于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自豪感问题

为提高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职业自豪感,《意见》明确了五条政策措施:一是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要求各地为他们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二是提高政治待遇。包括探索实行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企业吸纳他们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等。三是提高经济待遇。包括鼓励企业为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等。四是提高社会待遇。包括鼓励各地研究探索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积分落户的城市放宽落户条件限制,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其中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等。五是发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包括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加强绝招、绝技、绝活宣传推广等。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密切跟踪《意见》落实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做好世界青年技能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高技能领军人才休假等工作并加强宣传,借助“技能中国行”、“中国大能手”等品牌活动和“大国工匠”系列专题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的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激发技术工人的创业创新活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