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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24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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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136号(社会管理类280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18〕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136号(社会管理类2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18〕62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快推进错峰休假、弹性作息试点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的带薪休假权益。自200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部积极指导推动各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出台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在国家出台的法规规章基础上,大部分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细化规定,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操作性。同时,各地普遍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一些地方还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一些地方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宣讲,增强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三是加强政策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许多地区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依法完善有关休假制度、建立休假台账、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安排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四是加大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法定义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近年来,各地在每年夏季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将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据统计,2017年各地共查处工时和休息休假类违法案件11303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逐年提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但正如您所言,实践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是继续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管理者、职工等各方充分认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二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通过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主动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您提出的错峰休假、弹性作息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较为充分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并考虑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意愿,与职工平等协商,依法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和实行弹性作息制度等。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下一步,我们将在研究完善带薪年休假政策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推动各地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关于您提出的职工未休假补偿金来源问题。《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需要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补偿,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关于您提出的未落实职工休假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因此,涉及带薪休假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关于高校和中小学放假安排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具有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寒暑假的自主权,高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关于中小学放假,我国《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明确规定了课时总数和各年级周课时数,划分了每学年教学时间、学校机动时间和假期。考虑到各地和学校的地域特点、办学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教育部赋予地方和学校合理而充分的课程管理自主权。在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完成好正常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课程实施计划,对每学年的教学和放假时间(包括春假)进行安排。每年寒暑假期间,教育部办公厅均印发关于做好学生假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要控制课外作业总量,创新作业形式,适当减少书面作业,引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科普教育、夏令营等活动,走进大自然,丰富生活,陶冶情操,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和有意义的假期。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较大,当前尚不具备对各地高校和中小学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规定的条件,教育部将对您提出的建议予以认真研究,指导各地高校和中小学合理安排放假时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