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8〕6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创新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尽快实现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实体化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三方机制建设
国家高度重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2001年,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国际经验,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了国家层面的三方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即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之后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和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三方机制组织体系。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方面的作用,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还成立了工资等专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会成员。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会和企联、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共有各级三方机制组织22185个,其中省级32个,地市级364个,县级2564个,街道(乡镇)和工业园区三方机制15282个。20个省(区、市)成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但正如您所说,我国的三方机制建设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三方协调范围较窄、工作制度不健全、机制运行不够规范,专业委员作用发挥不足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推进专业委员会建设,更好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推进三方机制实体化的建议,根据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应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二、关于保障三方机制工作经费
目前,我国三方机制运行的基本形式是会议制。三方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三方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事务。三方会议及其办公室工作经费通常列入财政预算。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三方机制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研究完善三方机制经费保证措施,确保三方机制正常运行。
三、关于加强三方机制法制建设
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会法对三方机制作出了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您提出的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三方机构法律地位并赋予明确职能等具体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研究,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