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9〕7号
您提出的关于人口红利转化为人才红利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迟退休年龄
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是建国初期规定的,男性职工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一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之后,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或暂缓退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总体上我国的退休年龄是偏低的。过早退休,不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冲击,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正如您所言,适时适度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劳动人口,亦能减轻社会供养退休人口的支出,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有利。
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复杂,就业压力依然较大,对延迟退休年龄,不同行业、不同群体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深化对退休年龄政策的研究。我们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深入论证,适时提出方案建议,按程序报批并经全国人大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稳妥实施。
二、关于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各类企业就业,这与我国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方向是一致的。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民工由每年的外出“打工”取得劳务收入,逐步转变为和城镇劳动力一样,与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无论在哪里就业,其参保缴费的权益记录都可以转移接续并累积计算。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就可以在城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农民工特别是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扶持力度,通过降低返乡创业门槛、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等措施,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
三、关于提升职业技能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的要求,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末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将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将达到30%以上。去年以来,我部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初步形成了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