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9〕23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保费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经济活力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等多次出台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2015年至2018年,国家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015年至2019年4月30日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部署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具体政策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部门对降低社会保险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起草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目前,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浙江、广东继续按现行较低费率执行,没有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我们对《方案》实施后的降费效果进行了初步测算,与按照现行规定费率相比,今年1-4月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5-12月实施《方案》,预计全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约1900多亿元,将对增加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各省份降低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进一步促进形成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方案》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加权计算。这与您在提案中建议的“对社保费基数下限和上限规定进行整体考量”精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反映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程度上也下调了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减轻了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职工及按照下限水平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目前,除北京、天津、浙江等已经按照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标准外,多数省份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6个省份追溯至今年1月1日,辽宁、江苏、湖北3省拟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您在提案中建议的“社保费基数可参照超额累进率的方式进行设定”,我们将商相关部门积极进行研究论证。
三、关于严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问题
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长期以来,我们高度重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执法,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我们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黑名单公开制度,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公示曝光,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在新闻媒体统一公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同时,推动出台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并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整改到位的移出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印发,社保征收职能移交税务部门。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社保、税务征收,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税务总局做好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衔接工作,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申报、缴费具体流程,提升征收工作效率;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及时共享、问题协调处理、数据比对分析;积极拓展线上、线下缴费方式,开通多样化缴费渠道,持续优化缴费环节,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缴费服务。
四、关于提升社会保险流动性问题
为解决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促进参保人员有序流动,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政策文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和跨制度衔接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新参保地和原参保地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平稳推进。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约270.39万人次,转移资金806.42亿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约19.81万人次,转移资金10.74亿元;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约39.23万人次,转移资金165.14亿元。同时,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各级社保机构按照要求接入转移系统,通过转移平台进行表单传递,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提高了经办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平台,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全面通过系统办理,研究建立转移基金定期清算制度,建立转移业务监测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缩短业务办理周期。待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后,支持参保人员上网查询转移业务办理进度。同时,研究优化转移业务经办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和表单,提升转移接续服务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顺畅转移和衔接。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