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46号(社会管理类2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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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提字〔2019〕7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女性弹性就业,创立居家办公试点,推动女性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所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女性不可避免要承担更多的生育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2019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原则,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各级政府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如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工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为家庭照护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各地根据实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生育女性重返工作岗位。如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生育女性重返就业岗位。
弹性工作实质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灵活化和多样化。我国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以及职工的需求,在与职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自主实行弹性工作。正如你们所说,近年来,为增强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不少企业在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了核心工作时间、工时银行、工作分担制、弹性工作地点制(包括居家办公)等多种形式的弹性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包括孕产期女职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对工作方式、时间等灵活性方面的需求。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实行居家办公的用人单位予以税收优惠的问题,目前国家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产业政策导向出发而制定的,例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农业以及小微企业等领域,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考虑到可能扭曲企业正常用工行为,影响市场公平,对用人单位居家办公予以税收优惠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推进“互联网+”“智能+”,实现企业运营管理数字化转型,逐步实现远程办公,推进就业形式多元化发展,为居家办公、弹性就业创造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积极指导和鼓励企业对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工依法采取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落实好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