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08号(财税金融类0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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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提字〔2019〕1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统一征收预留足够的缓冲期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改革方案》实施初期,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反映较为强烈,并对预留政策调整缓冲期抱有一定期待。
针对上述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示“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国务院相关领导同志也多次就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这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参保企业的关心和对社会保险事业的高度重视。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综合方案》)。《综合方案》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同时,要求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为中小微企业适应征收政策的调整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加强对各地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二、关于适度调低企业缴费率
根据《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降低或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费率: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社保费率和缴费基数同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的重要参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方案》同时对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进行调整。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降低社保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叠加,企业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受益更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地降低社保费率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