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20〕8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军属探亲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其有关配套政策对包括军属在内的广大职工的探亲假做出了具体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探亲假政策的实施,较好地满足了单位职工与亲人团聚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职工和群众的拥护,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有不相适应之处。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而在这些市场主体中就业的人员没有纳入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比例不高,且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非公单位等用人单位之间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标准难以认定。三是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并通过调休每年形成5个左右3-7天小长假。同时,职工还可以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职工旅游出行、探望亲属等需求。两地分居的军人、军人家属,可在军人一方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定节假日、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更好地实现团聚。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修订职工探亲假制度,并在进一步统筹研究完善各类职工假期制度时,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予以统筹考虑,并依职责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