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20〕26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灵活就业青年社会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灵活就业是我国青年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就业形态和职业岗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高速发展,为青年人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快速增长,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劳动方式、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灵活就业特别是新业态发展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青年劳动者灵活就业,研究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社会保障。
一、关于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二是加大劳动者平台就业支持力度。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标准和统计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9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相关统计。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灵活就业统计工作,落实好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与帮扶力度,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二、关于保障灵活就业青年的劳动权益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特殊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为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我们开展了多次调研和专题研究,组织了滴滴、美团、饿了么、达达等典型企业以及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劳动者群体进行座谈,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积极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途径。我们赞同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赋予网络平台相应法律责任的建议。为增强行业自律,今年1月,我们推动互联网协会和部分龙头平台企业发布了《平台企业关爱劳动者倡议书》,以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5月23日上午,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新就业形态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新业态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适应平台经济特点和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基准,科学界定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三、关于促进灵活就业青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已经构建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43488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3266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通过平台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水平等因素挂钩,为实现适当的待遇水平,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对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上下限作了适当的规定。
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已经做了特殊照顾:一是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了4个百分点;二是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三是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比较灵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也是累计计算的。同时,在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待遇水平。
近年来,跨城乡、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加。为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不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在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省份还出台了跨省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政策。但由于客观上存在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工资水平、养老金水平、养老负担等方面的地区差异,不宜由参保人员个人选择养老待遇的领取地。目前,针对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国家已制定了相关具体规则。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研究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二是完善社保参保缴费服务。加快实现网上办社保,普及“掌上社保”,持续优化转移经办流程,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开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和查询服务,实现转移业务网上经办,为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和关系转移服务。
四、关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政策障碍。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已有相应的政策安排,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享受财政补助。总的看,国家通过实施全民医保,确保了各类人群参保和待遇享受。截至2019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292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02483万人。
为确保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和享受待遇,国家先后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相关规程,并从规范转移接续手续、妥善处理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权益、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等方面作了工作要求。总体上看,各地能够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做好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在灵活就业青年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根据其基本医保参保情况,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下一步,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政策,适应新业态特点,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和失业保险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法定参保范围。职业伤害的保障是新就业形态人员当前迫切的需求。目前,多数平台企业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其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但存在平台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保障力度差异较大、保障水平不一等问题。由于平台经济是“平台+个人”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建立在原有劳动关系模式基础上的工伤保险制度较难适应新就业形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初步提出了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拟在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更大共识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再完善的思路,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为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保障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委托科研单位开展课题研究。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纳入失业保险,尚存不同认识,制度设计上也有难度,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不易认定,基金筹集和支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目前也没有国际经验可借鉴,法理上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厘清。二是结合《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就此问题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障方式尚需深入论证,暂时不宜写入条例。三是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平台企业需求,推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障试点工作。今年因疫情影响,平台企业成本上升,对开展试点工作还有不同意见。
您提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问题,反映了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但由于灵活就业与单位就业形式不同,目前还无法参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和行业发展趋势,广泛听取意见,汇集各方智慧,充分研究论证后加以推进。
六、关于推进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我们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2019年9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3号),要求以全国一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为依托,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卡通用”,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于2019年9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截至2020年6月底可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境外互免申请、社保卡状态查询等10类26项服务功能。平台开通了门户网站、“掌上12333”、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并通过向电子社保卡集成,借助第三方可信渠道提供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各项服务功能,逐步拓展办理业务种类,为包括灵活就业青年在内的参保人员提供跨地区、全国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