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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4-00047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862号(社会管理类26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4〕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862号(社会管理类26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4〕20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明确向用人主体放权,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它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要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近年来,共备案29万余家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关于加大对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的指导服务力度

我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将原有的五级技能等级延伸为八级,构建“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同时完善职业标准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备案企业坚持科学评价,创新评价方式。鼓励企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三、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为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我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将职业技能评价纳入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多元评价,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关于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评价中作用

我部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在我部每年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明确,鼓励各竞赛主办单位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参赛,扩大企业职工参赛比例,按规定为参赛获奖选手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工作,推动各级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指导企业创新评价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继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