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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4-00050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43号(社会管理类36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4〕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43号(社会管理类36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4〕3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更好增进劳动者福祉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加强就业服务

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持续优化加强就业服务,贯彻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平台经济吸纳就业的作用,促进劳动者就业增收。一是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二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力度,支持劳动者在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就业。三是部署各地推出灵活就业特色服务活动,将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力度,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尽快对接用工单位、上岗就业。四是指导各地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以即时快招服务为核心、以技能提升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支撑的零工市场基本服务,重点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撮合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推介服务、培训需求信息收集服务、权益维护指引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各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质量。

二、关于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激励

(一)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明确以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政府补贴培训为有益补充,构建多元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支持各类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近年来,我部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等领域人才需求,实施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等专项培训计划,面向包含新就业形态、数字经济等领域在内的广大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以来全国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超过12亿人次。

(二)发展高质量特色技工教育。我部积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出台《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服务产业发展和企业用人需求,推动技工院校与行业企业实训场地、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共享。建立并动态调整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相关企业行业输送毕业生,就业率长期保持在96%以上。发挥技工教育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双轮驱动,年均培养毕业生100万人,开展社会化培训600万人次。

(三)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我部大力推动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累计遴选38万家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评价服务惠及更多劳动者。进一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到8个职称系列。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共收录职业1639个,其中数字职业97个。开展新职业和职业标准征集工作,2019年以来会同相关部门分5批发布74个新职业,修订颁布478个国家职业标准。

(四)健全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制度。我部积极推动健全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制度,引导企业合理提高包括数字技能人才在内的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科学确定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引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印发《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与包括数字技能人才在内的劳动者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引导企业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倾斜,促进数字等技能人才工资合理增长。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实施技能强企行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广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发展高质量特色技工教育,深化工学一体技能人才培养。持续健全“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职业发布和职业标准征集颁布工作。继续引导各类企业健全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充分考虑数字技能人才价值和贡献,合理确定和提高数字技能人才薪酬待遇。

三、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1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创新完善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合理界定企业劳动保护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明晰涉新就业形态纠纷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考量因素。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2023年,我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系列指引指南,指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同时,通过开展行政指导、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制定和调整劳动规则和平台算法,建立健全与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渠道,公平确定劳动报酬,科学安排工作时间,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察执法,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持续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同时,继续统筹促就业和保权益,根据新就业形态发展变化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实践经验,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立修法建议。

四、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我部加快探索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2022年,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省市的4个行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近2年来,试点地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参保登记、伤害确认、待遇支付和信息管理等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超过800万人,试点群体总体做到应保尽保,职业伤害兜底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更好保障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放开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目前,除极个别超大城市外,各地均已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在失业保险方面,由于实践中很难判断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失业状态,国际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障模式的设计尚无成熟经验可供参考,目前尚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我部正在指导地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障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平台从业人员失业保障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路作用,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有序扩大试点实施范围。二是持续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公平有效地保障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三是持续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质效,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