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映:《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人事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当事人应该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找单位协商?原单位(公办学校)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的通知为由,不协商,教育局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调解?超过了60天还能找学校协商和教育局调解吗?
教育局有权剥夺当事人按这一文件规定的“协商和调解”权利吗?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未对协商、调解的时效做出限制。协商、调解需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开展,如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