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部长信箱!

  本栏目接收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建议将被转给有关司局,并可能向社会公开。请您如实、准确反映问题,如存在蓄意诽谤,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您希望保障个人隐私,请在留言中声明,我们将充分尊重您的意愿并妥善处理。

  如果您要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个人诉求,请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向属地人社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开回应

  • 调解仲裁司答网民咨询《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当事人与单位协商是否有时限规定问题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6-05-06来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人事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当事人应该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找单位协商?原单位(公办学校)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的通知为由,不协商,教育局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调解?超过了60天还能找学校协商和教育局调解吗? 教育局有权剥夺当事人按这一文件规定的“协商和调解”权利吗?

    回复日期:2026-05-09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未对协商、调解的时效做出限制。协商、调解需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开展,如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6-04-23来信:

    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按2N赔偿,员工前12个月工资超过本地社平工资3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该按其实际平均工资计算还是按社平工资3倍计算。

    回复日期:2026-04-29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农保司答网民咨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用尽后待遇问题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5-12-22来信:

    根据其对国发〔2014〕8号文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 “基础养老金” 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并明确待遇“支付终身”。

    回复日期:2025-12-24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的规定,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支付终身。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基金监管局答网民咨询劳务派遣公司长年截留用工单位专款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挪用贪占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5-10-07来信:

    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长达十几年,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是否符合人社部发〔2022〕45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的第五款:(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的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中第六条第五款“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理由:该资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日期:2025-10-14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的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中第六条第五款“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理由:该资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