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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回应
社保中心答网民关于咨询国外工作人员能否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3-04-23来信:
我想咨询一下,中国籍员工A在几内亚国家的一家企业工作,这家企业是中国企业家投资建厂,员工A与这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一下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在境外企业发放,能否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后能否享受国内的退休待遇。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回复日期:2023-04-28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暑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塞尔维亚、日本11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3-04-24来信:
按照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请问一下,那现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是不是还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
回复日期:2023-04-28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人事考试中心答网民关于咨询安徽蚌埠2022年因疫情推迟考试的中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3-02-02来信:
安徽蚌埠2022年的中级医师资格因疫情原因推迟了两次,年底终于考过了,但证书迟迟没有下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快办证速度,让医护人员早点享受相关待遇。
回复日期:2023-02-08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职责分工,关于中级医师资格证书制发问题,建议咨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目前,由我部负责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的区别的来信
来信日期:2022-10-10来信: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1名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不知公司在该员工第二次招聘入职B岗位后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此时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还是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条款?不知道以上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对此我也查看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情况的判决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结果不完全一致,烦请给予解惑。
回复日期:2022-10-13回复: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