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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选登

陶*映:《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人事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调解仲裁管理司: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未对协商、调解的时效做出限制。协商、调解需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开展,如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查看全文>>